《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将其立法宗旨明确表述为“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残疾人的福利内容如下: 1.残疾人就业国家和社会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上享有就业的同等机会。残疾人参加社会劳动和就业的权利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许多国家法律规定,所有单位必须按比例雇用残疾人,同时实行税收减免和其他优惠扶持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我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我国的残疾人就业,主要有两种方式,即社会吸收和福利企业。 2.残疾人教育我国法律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各级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根据残疾人的特性,采取两种教育方式:一是普通教育方式。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二是特殊教育方式。对不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此外,还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特殊需要实施教育。国家设立残疾人教育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国家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与应用,特殊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学用具及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3.残疾人康复我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其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康复技术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的康复技术相结合。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收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并开展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4.残疾人文化生活我国残疾人文化生活保障的指导原则是: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采取各类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主要包括:①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②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弱智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在部分影视作品中增加字幕、解说;③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特殊体育运动会,参加重大国际性比赛和交流;④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 5.举办精神病人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是我国接受和治疗精神病人的福利事业单位,由卫生、民政、公安三个部门分别举办,承担不同对象的收治任务。民政和卫生部门精神病人福利院的任务,是收养城镇中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抚养人的精神病人,同时也收养自费的家庭无力看管的精神病人。精神病人福利院对精神病人实行开放管理,即不关、不绑、不锁,采取劳动治疗、文娱治疗、药物治疗和心理治疗,并把这四种方法结合运用。 6.扶残助残活动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照顾和优待,内容包括:①残疾人在搭乘国内公共交通工具时应给予一定的照顾和方便,甚至享受减费或免费服务;②盲人读物邮件可以免费寄递;③残疾人申请在公共场所开设零售店或申请解困住宅、停车位,应保留其名额并优先核准;④残疾人或其抚养义务人应缴纳的捐税,政府应按残疾人的残疾等级、家庭经济状况,依法给予适当的减免。 7.环境保障《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指出,各国应确认无障碍环境在社会各个领域机会均等过程中的重要性。对任何类别的残疾人,各国应做到:采取行动方案,使物质环境实现无障碍;采取措施,在提供信息和交流方面实现无障碍。我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逐步创造良好的环境,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等。2001年,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布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其中有24条纳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志愿者服务残疾人的四个步骤为:一看、二间、三听、四助。
体现在礼仪方面包括:倾听要求,征得意见,适度服务,语言尊重。
不经过询问不要去尝试为视力残疾人士引路。引路时,要让对方扶握住你的胳膊肘部,引领他自己行走。
引导视力残疾人出行时,不可随意把直杖拿在志愿者自己的手里而试图搀扶视力残疾人前行,这样做可能令视力残疾人心生胆怯或感到不舒服。
残疾人转介服务是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社区康复主要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康复医疗、训练指导、心理支持、知识普及、用品用具以及康复咨询、转介、信息等多种服务。转介服务,掌握当地康复资源,根据残疾人在康复医疗、康复训练、心理支持及用品用具等方面不同的康复需求,联系有关机构和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转介,做好登记,进行跟踪服务。
残疾疾人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康复:即最大限度的恢复残疾人的生物机体的功能或进行功能补偿,以增强他们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在康复过程中社会工作发挥着医学不能替代的作用,例如社区康复就是动员社区资源促进残疾人康复的有效活动。
(2)残疾人教育:是残疾人享受权利和挖掘其潜能的重要措施,在残疾人教育方面,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学校社会工作使受教育者获得更显著成效。
(3)劳动就业:是残疾人得以自立并展现其能力的最重要环节和措施。社会工作者帮助残疾人寻求更适宜的劳动岗位、帮助他们适应劳动生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4)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咨询、介绍和指导促进残疾人的婚姻与家庭生活。
(5)在改善残疾人生活的物质和社会环境方面,社会工作者可以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总之,残疾人社会工作涉及到残疾人生活的各个方面,其范围相当广泛,涉及到残疾人的康复、生存、生活、发展等各方面内容。
智力残疾者的公共设施有:
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为智力残疾者进行学科知识辅导,进行生活辅导和社会适应性训练,提供支持性教育环境和条件。
肢体、智力和听力残疾人的关怀行动有:
1、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2、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
3、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兴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
【拓展资料】
随着中国残疾人权益保障事业发展,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需求日益增加,他们渴望融入社会,展现自我,实现人生的价值。
只有尽可能便利残疾人,才能缩小其与健全人之间的差距。比如,帮助残疾人家庭进行“人性化和个性化”的无障碍改造,消除或减少居家生活障碍,改造居家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为促进残疾人生活实现小康创造物质基础。
对于残疾人而言,就业堪为其头等大事。通过就业,才能实现残疾人劳动权益和自身价值,才能增强残疾人自我生存和发展的能力。要继续加大力度帮扶残疾人就业和创业,鼓励社会福利性企业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
马路上的黄色盲道。
建筑物前或侧面的坡道。
红绿灯处加声音信号,以方便盲人过马路。
为坐轮椅人士设计的坐便。
为坐轮椅人士设计的餐桌。
在我们周围为残疾人特殊的公用设施有:
无障碍入口(barrier-free entrance)不设台阶的建筑入口。
无障碍通道(barrier-fr珐e path)不设台阶的室内外通道。
无障碍电梯(barrier-free elevator)乘轮椅者、视力残疾者或担架床可进入和使用的电梯。
无障碍厕位(barrier-free toilet stall)公共厕所内设置的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带坐便器及安全抓杆的隔间。
无障碍厕所(barrier-free lavatory)供残疾人、老年人及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备齐全的男女通用厕所。
无障碍浴室(barrier-free bath room)方便乘轮椅者进入和使用的浴室,包括无障碍盆浴间和无障碍淋浴间。
无障碍客房(barrier-free guestroom)指宾馆、馆店、招待所内入口、通道、通讯、家具和卫生间等均方便乘轮椅者通行和使用的房间。
无障碍住房(barrier-free living space)指住宅及公寓建筑中,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居住套间。
行进盲道(blind walk way)表面呈条状形,使视力残疾者通过脚感和盲杖的触感,指引其直接向正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
提示盲道(alert blind walk way)表面呈圆点形状,用在行进盲道的拐弯处、终点处和无障碍设施等的位置前,具有提醒注意作用的盲道。
盲文标志(braille sign)采用盲文标识,使视力残疾者通过手的触摸,了解所处位置和指示方向的标志,包括盲文地图、盲文铭牌和盲文站牌。
缘石坡道(curb ramp)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使乘轮椅者避免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其进出人行道的一种坡道。
轮椅坡道(wheelchair ramp)在坡度和宽度,以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要求的坡道。
桥下三角区(transition slopeway)人行天桥和桥梁的人行梯道与人行道形成夹角的范围。
人行通道(pedestrian path)城市广场、公园、景点和建筑基地范围内供人行走的道路。
入口平台(entrance platform)台阶或坡道与建筑入口之间的水平地面。
中间平台(mid landing)坡道或梯道之间的水平地面。
缓冲地带(buffer area)坡道起点与终点处的水平地面。
轮椅通道(wheelchair path)交通建筑检票口或超市购物结算口专为乘轮椅者设置的通道。
轮椅席位(wheelchair seat)观众厅、报告厅、阅览室、教室及等候厅等,专为乘轮椅者提供观赏、听讲、阅读、等候及休息的位置。
安全抓杆(grab bar)设在无障碍厕位、厕所、浴间内,协助行动不便者安全平移和起立的设施。
低位小便器(handicap urinal)方便乘轮椅的男性残疾人使用的小便器。
安全挡台(safety guard)控制轮椅小轮和拐杖滑出坡道、踏步或平台边界的设施。
升降平台(lift platform)运送残疾人进行垂直或斜向通行的设施。
转弯阳角(inner angle at turning point)走道转弯处凸出的墙角。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户籍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可以享受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采取有效优惠扶持措施,改善残疾人的生存发展环境,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优惠扶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残疾人优惠扶持的相关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的宣传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脱贫列入扶贫开发计划,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在小城镇建设、异地搬迁和异地扶贫等项目的实施中,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财政部门在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扶贫示范基地建设等扶贫开发项目时,应当重点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倾斜。
第六条 对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学生,应当免除杂费、寄宿费、教科书费,并对在校贫困残疾学生的生活费给予补助。
符合借读条件的残疾学生,免收借读费,与所在城市残疾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收残疾学生,并放宽残疾学生的奖学金评定标准和贷学金审核条件。
普通高级中学、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在录取条件上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残疾学生适当照顾。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以免试体育。
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生活困难的在校残疾大、中专学生给予适当的学费补助,具体标准由省、设区的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经营困难的残疾人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年检费,并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
第八条 残疾人组织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
(一)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物品应当缴纳的增值税;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的营业税;
(三)残疾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四)残疾人使用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缴纳的车船税;
(五)残疾人福利机构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六)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残疾人的特点,确定一定比例的公益性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有保健按摩业务的服务机构,应当优先安排盲人按摩人员。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应当设立残疾人就业专门窗口,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并减免未就业残疾人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费;各类用人单位在人员录(聘)用中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本地区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应当参加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的,可以凭残疾人证、培训合格证书和收费票据向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所需费用由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由省、设区的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每个残疾人可以享受两次以内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农村残疾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费用,生活用电、水、煤气等费用应给予减收或免收优惠;
(二)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属于城镇居民的,应当安排进入福利院或者给予社会救济;属于农村居民并符合农村五保规定的,应当安排进入敬老院等福利机构;
(三)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在享受农村低保补助的基础上,生活仍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救助;
(四)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社会救助机构应当救助。
第十三条 残疾人申请个体行医,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优先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 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残疾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医疗救助给予资助。
第十五条 对就医的残疾人,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减免优惠。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免收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急诊观察床位费、病房空调费、暖气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免收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减收的检查治疗项目由医疗机构确定,减收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六条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公园;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宫)和公益性体育健身场所,凡收取门票费的一律实行半价以上的优惠。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允许1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
公园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轮椅供残疾人免费使用。
第十七条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下列优惠:
(一)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二)免费使用公共厕所;
(三)聋人的手机短信费用减半缴纳;
(四)肢体残疾人购买自驾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减半收取登记手续费,在公共停车场停放时免收停车费。
第十八条 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客运站的候机(车、船)室应当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车(船)上应当标明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席。残疾人乘坐上述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并优先检票进站、上下机(车、船),对其随身必备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盲人、下肢残疾人免费搭乘公共汽(电)车、轮渡等市内交通工具。
第十九条 拆迁残疾人房屋时,拆迁单位应当本着方便残疾人的原则,在安置的地段、楼层上给予适当照顾。拆迁单位在发放拆迁临时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时,对贫困、特困残疾人给予适当优惠。
第二十条 对家庭成员中有2人以上是残疾人且1人是盲人或者聋人的残疾人家庭,免收有线电视初装费,减半收取收视费。
第二十一条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优先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并对贫困残疾人免收或者减半收取有关费用。
公证机构应当优先办理残疾人的公证事项,并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第二十二条 对残疾人实行优惠的单位(场所),应当在单位(场所)的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适当位置,设置残疾人优先、凭证优惠及免费的明显标志。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于不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发行福利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公益金中,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公益助残资金,用于残疾人的康复、教育、扶贫等项目。
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设的全民体育健身场所应当考虑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并对残疾人参与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的助行、助听、助视等康复项目纳入公益助残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第二十六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或者处理意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同级残疾人联合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残疾人优惠而未给予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残疾人优惠扶持待遇的,由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 残疾人联合会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残疾人优惠扶持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