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下辖街道办事处包括莲花社区管理委员会街道、芙蓉社区管理委员会街道、锦绣社区管理委员会街道、海恒社区管理委员会街道、临湖社区管理委员会街道、高刘镇。
一个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下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
二、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
三、宣传部(文明办)
四、党群工作部
五、政法委
六、经济发展局
七、统计局
八、投资促进局
九、财政局(审计局)
十、建设局
十一、科技人才局
十二、工信局
十三、教育文化体育局
十四、社会事业局
十五、开放办
十六、综合行政执法局
十七、应急管理局
十八、政务服务局
十九、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二十、生态环境分局
二十一、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机构)
二十二、纪检监察工委(市纪委监委派出机构)
首先说综治办,是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综治委)的常设办事机构。但由于各地综治委主任大多由政法委书记兼任,综治办主任由政法委副书记兼任,并且综治办与政法委合署办公,所以综治办和政法委是脱离不了干系的。结论就是:理论上不属于政法委,但现实就是政法委的一个大的处室部门,对外也可以这么说,没问题。
其次说事业编制,综治办一般没有事业编制,但是铁路护路办公室(挂靠综治办)是有的,具体待遇要看你的事业编类型和当地政策,如参公的就和当地公务员一个待遇,全额财政的就和当地事业编制一个待遇。
希望能对你有帮助,有什么不明白再交流。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开发区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促进开发区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规定所称开发区,是指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以下分别简称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新站试验区、合巢经开区)。第三条 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新站试验区的城市管理机构,在其实施城市管理的区域内,依照《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的授权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职权:
(一)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权;
(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权力;
(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权和前第(二)项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四)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
(五)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六)其他经授权依法行使的城市管理方面的职权。第四条 授权开发区实施行政执法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授权执法的具体事项、授权期限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未经批准并公告的,不得实施授权执法。
授权执法的具体事项需要调整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五条 受权单位应当在授权的范围、期限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再授权或者委托其他机关、组织、个人实施行政执法。第六条 下列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委托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和新站试验区组织实施:
(一)质量、计量、标准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的行政处罚权;
(二)化妆品、保健品、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类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的行政处罚权;
(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的行政处罚权;
(四)房屋租赁管理、物业管理、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的行政处罚权;
(五)教师资格管理、民办教育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的行政处罚权;
(六)电力设施保护、节约能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的行政处罚权;
(七)其他依法可以委托的行政处罚权。
下列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委托合巢经开区组织实施:
(一)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的行政处罚权;
(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
(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的行政处罚权;
(四)其他依法可以委托的行政处罚权。第七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实施有关行政许可权。第八条 与开发区共建、合作开发、代管等特殊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事项,可以由该特殊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委托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开发区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前款所述区域的行政执法事项存在争议的,争议双方应当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申请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协调。第九条 委托开发区实施行政执法的,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委托执法的具体事项、委托执法期限等进行公告。未经公告的,不得实施委托执法。
委托执法的具体事项需要调整的,按照本规定办理。第十条 按照本规定实施委托执法的,委托机关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包括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委托行政执法的范围、权限、依据和期限,委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委托机关、受委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委托书上签字,加盖双方单位印章。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书签订前,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签订后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制定行政执法委托书示范文本。
合肥政务办公区俗称合肥市政务区,行政服务中心就在那个办公大楼里,在市府广场坐166路就能直接到政务办公大楼。经济开发区和政务区是两个不同的区,离的很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