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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间活动
1、不跳楼梯,不从高处往下跳,不爬栏杆,不滑扶手,不做有危险的活动。
2、上下楼梯不奔跑,开展体育活动、课间游戏要到运动场。
3、上厕所要避开高峰,高年级同学要照顾低年级同学。
4、雨天路滑要小心,同学之间不推搡。
二、教室活动安全教育
1、防磕碰:不在教室中追逐、打闹,做剧烈的运动和游戏,防止磕碰受伤。
2、防摔:需要登高打扫卫生、取放物品时,要请他人加以保护,注意防止摔伤。
3、防坠落:无论教室是否处于高层,都不要将身体探出阳台或者窗外,谨防不慎发生坠楼的危险。
4、防挤压:教室的门、窗户在开关时容易压到手,也应当处处小心,要轻轻地开关门窗,留意是否会夹到他人的手。
5、防火灾:不带打火机、火柴、烟花爆竹、小鞭炮等危险物品进校园,杜绝玩火、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6、防意外伤害:不准带锥、刀、剪等锋利、尖锐的工具,图钉、大头针等文具,不能随意放在桌子上、椅子上,防止有人受到意外伤害。
三、交通安全教育
1、行路安全
首先要认识并掌握各种交通信号灯的含义:绿灯亮时,准许通过,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车辆和行人通过;黄灯亮时,不准通过,但已超过停止线后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通行,黄灯闪烁时,须在确保安全原则下通行。
人行横道信号的含义:绿灯亮时,准许通过;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通行。
横穿马路时,要养成看交通信号的好习惯。同时,还要注意来往车辆,不要追逐、猛跑,斜穿或突然改变行路方向。不要倚坐护栏和隔离墩,也不要图省事翻越或钻越护栏和隔离墩过马路,而应走过街天桥和过街地道。在没有人行穿越道的路程,须直行通过,主动避让来往车辆,不要在车辆临近时抢行。
在城市里的马路上,一般都用白色或黄色的线把马路分成机动行驶的快车道,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和其他慢行车辆行走的慢车道,及行人走的人行道,在人行道上不要几个人并排行走,在没有划出人行道的路段,要尽量靠边行走。低年级的同学们出门时,要有家长的带领,在行路时,如果有人在马路对面打招呼,不要突然横穿马路以防发生事故。
走路要专心,不能东张西望,看书看报或因想事、聊天而忘记观察路面情况。那样很可能被路面上的石块、木棍伴倒,摔伤或撞倒树上、电线杆上,甚至可能发生车祸。路边停有车辆的时候,要注意避开,免得汽车突然启动或打开车门碰伤。不能在马路上踢球、溜旱冰、跳皮筋、做游戏或追逐打闹,更不要扒车、追车、站在路中间强行拦车或者抛物击车。雾天、雨天走路更要小心,最好穿上颜色鲜艳(最好是黄色)的衣服、雨衣,打鲜艳的伞。晚上上街,要选择有路灯的地段,特别注意来往车辆和路面情况,以防发生意外事故或不慎掉入修路挖的坑里及各种无盖的井里。
穿越公路时,要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红灯停,绿灯行”及“一慢、二看、三通过”
2、骑车安全
按照交通部门的规定,不满12周岁的儿童,不准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各种人力车上街。就是满12岁,骑车上街必须遵守交通规则。骑自行车上街走慢车道,不能进入机动车行驶的快车道,也不能在人行道上骑自行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非机动车道的路段,要尽量靠右行驶,不能逆行,也不能到路中后往马路中间跑,这样看不见路上来往的车辆,很容易出事。
3、打出租安全
打出租汽车时,不要站在机动车道上。一旦不幸遇到翻车事故,不要死死地抓住车厢的某个部位。而要去抱住自己的头,并缩起全身才是上策。如果遇上交通事故,要维护好现场,同时呼喊大人,通知医院,以便迅速抢救伤员,并及时向交通警察或治安人员报警;还要记住肇事车辆的车牌号码。
4、铁路及乘火车安全
不能在铁路口或铁路上行走逗留、打闹,拣拾废余物品,也不能钻车或扒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必须听从道口看守人员的指挥,栏杆放下表示火车就要通过,千万不能钻栏杆过道口。不要横穿铁路,更不能在铁轨上玩耍。如果有火车来了,必须站到铁轨5米以外,在电汽化铁路线上,还要注意不能攀爬接触网支柱和铁塔,也不要在铁塔边休息或玩耍,防止触电。在站台等车时,要站在安全线以外,如果在没有安全护栏的小站上,一定要离开轨道两米以外,火车进站时速度很快,离近了就有被卷入的危险。
在火车上,不要玩火;不要到两节车厢的连接外去玩,这样容易被夹伤或挤伤;千万不能把头、身子、手等伸到窗外,免得被车窗卡住,或是被沿线的信号设备、树木等刮伤。用完的塑料饭盒、水瓶、包装袋等茶物,不能顺手扔到窗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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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就是培养+训练,通过培养加训练使受训者掌握某种技能的方式。国内培训主要以技能培训为主,侧重于行为之前。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杭州市安全教育平台,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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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阅读:吃出健康八条建议
失眠烦躁健忘时:多吃富含钙、磷的食物。含钙多的.如大豆、牛奶、鲜橙、牡蛎;含磷多的如菠菜、葡萄、鸡、蛋类。
神经敏感时:神经敏感的人适宜吃蒸鱼,但要加点蔬菜绿叶,因为蔬菜有安定神经的作用。吃前先躺下休息,松弛紧张的情绪,也可以喝少许葡萄酒,帮助肠胃蠕动。
筋疲力尽时:嚼些花生、杏仁、腰果、胡桃等干果,能保护并强化肝脏。
眼睛疲劳时:在办公室里整天对着电脑,眼睛总是感到很疲劳,你可在午餐时点一份鳗鱼,因为鳗鱼含有丰富的人体所必需的维生素A。另外,吃韭菜炒猪肝也有此功效。
大脑疲劳时:坚果,即花生、瓜子、核桃等,对健脑、增强记忆力、有很好的效果。
压力过大时:维生素C具有平衡心理压力的作用。当承受强大心理压力时,身体会消耗比平时多8倍的维生素C,所以要尽可能地多摄取富含维生素C的食物,菠菜、芝麻、水果等。
脾气不好时:钙具有安定情绪的效果,牛奶、乳酪。萝卜适于顺气健胃,对气郁上火生痰者有清热消痰的作用,建议最好生吃。
膳食结构
定义:居民消费的食物种类极其数量的相对构成类型:
动植物性食物平衡的膳食结构:日本
–谷物94kg,动物性食物63kg,其中海产品占50%,优质蛋白42.8%,能量2000kcal(57.7∶26.3∶16.0)
以植物性食物为主的膳食结构:发展中国家
–谷物200kg,供能90%,动物性食物10~20kg,优质蛋白10~20%
以动物性食物为主的膳食结构:欧美发达国家
–谷物60~75kg,肉类100kg,奶类100~150kg,蛋类15kg,食糖40
~60kg;蛋白100g以上,脂肪130~150g,能量3300~3500kcal
地中海膳食结构:意、希腊
–膳食富含植物性食物,包括水果、蔬菜、土豆、谷类、豆类、果仁;
–食物加工程度低,新鲜度高:时令果蔬;
–以新鲜水果为餐后食品,甜食食用少量
–食用油:橄榄油为主,脂肪供能25~35%,饱和脂肪供能77~8%
–少量奶酪,适量酸奶
–少量至适量鱼、禽,少量蛋,偶而食用红色肉类,
–成年人常饮葡萄酒
中国居民的膳食结构
传统膳食:以植物性食物为主,谷物、薯类、蔬菜摄入量较高,豆制品总量不高随地区而不同,肉类较少,奶类较低
特点:高碳水化合物、高膳食纤维、低动物脂肪
健康膳食金字塔这个金字塔分为七层,最顶端的一级是甜品与黄油,接下来依次为:乳制品,鱼类或少量红肉,坚果与豆类,蔬菜与水果,全麦食品与植物油,最下面一层与食物无关——长期而适当的体育锻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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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杭州安全教育平台学生登录入口 杭州安全教育平台学生登录入口地址为: ,学生和家长可以输入学籍帐号登录。
二、杭州安全教育平台简介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推动全国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委托,中国教育学会组织专家,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参考国外经验,紧密结合我国中小学、幼儿园实际,研制完成切实可行的我国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及评价标准。2013年,受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委托,中国教育学会在全国建立安全教育实验区,开展基于信息化平台的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模式研究,探索和创新安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为各地开展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提供依据。
1、建立有效的安全教育管理机制。
实现安全教育过程和效果的实时管理和量化考核,强化和落实学校和教师的安全教育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实验区的安全教育管理水平和能力,努力将实验区打造成“全国安全教育示范区”。
2、建立有效的安全教育体系。
在确保安全教育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规范性的基础上,借助信息化平台资源建立有地方特色的安全教育校本课程体系。
3、协助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开展有效的安全教育。
通过信息化平台,教师可以方便地运用视频资源组织课堂教学、带领学生开展技能训练、进行家校安全教育互动、及时了解和评价安全教育效果等。
4、协助中小学生(幼儿)自主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通过信息化平台,学生可以随时随地开展安全知识学习、安全技能 训练、参与安全专项活动、进行学习效果测试等活动,切实提高中小学 生(幼儿)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
5、协助中小学提升应急疏散演练效果。
各地和学校要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操作规范》要求,做到中小学校每月一次、幼儿园每季度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并确保演练安全和效果。中国教育学会协助各地重点解决学校师生开展演练过程中的实操性问题,提高应急疏散演练的效果。
6、加强家校互动,提高家长的安全监管意识和能力。
三、杭州中小学安全教育新闻
俗话说:安全教育应从小抓起,让幼儿从小懂得交通规则,从小就把安全意识、安全知识熟记于心。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宣传教育,将法制教育从娃娃抓起落地实处,努力提高幼儿园小朋友法制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帮助师生、家长树立良好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我园于10月29日下午,特邀请吴警官,来园与宝贝们面对面,开展了一次颇具意义的安全知识互动。
吴警官结合幼儿的生理和心理特征,精心制作了动画幻灯片,以通俗易懂的语言,结合宣传资料、图片,深入浅出的给孩子们讲述了交通标志、红绿灯、交通信号、斑马线等交通安全方面的知识。
采用现场提问、回答等互动的形式,帮助幼儿了解日常生活中行走、过马路、乘车时如何注意安全,并希望幼儿去影响家长注意行车安全。
活动中,幼儿认真听讲,积极发言,并一个个表示要做遵守交通规则的小代表。
同时,我们还向家长们发放安全知识宣传手册,希望家长们也能增强安全意识、交通文明素质和遵纪守法。
此次安全活动,是一次非常有意义的教育活动。不仅增强了幼儿的交通安全意识,更促使孩子们从小重视交通安全。幼儿园也将继续从幼儿、教师及家长方面出发,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引导幼儿从小树立“遵守交通规则、安全出行、文明交通、从小做起”的思想意识,让安全伴随着孩子们健康茁壮成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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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与完善,安全教育也逐渐纳入了孩子教育系列的范畴,不论是小孩子还是大学生,都会被要求学习安全教育,为了更好的宣传安全知识,很多省市都会建立相应的安全教育平台,接下来我就给大家讲解一下,浙江省安全教育平台登录入口网站是哪个,浙江安全教育平台登录入口首页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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