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公积金中心提供过桥服务。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于2002年,是直属于周口市人民政府的正处级单位。过桥合同就是指资金过桥、垫资。一般由中间人推荐,由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短期借款,待银行的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再将获取的银行资金偿还给第三人,以帮助借款人顺利获取银行贷款,该方式称之为过桥。
法律主观: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下: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租房自住的;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出境定居的;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二、公积金提取流程1.专业代理公积金提取,保证在提取成功前不收任何费用;2.你要提供身份证号,中文全名,提取金额,所属银行分行名称;3.你先回到所在的单位向财务部门取公积金提取证明(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申请表),需要有公司盖章;4.我们会马上为你办理相关的资料《房管局备案,正规交税》;5.手续办好后会有专人通知办理时间,提取人要准备好《公积金存折公积金提取表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银行办理,进行审核,审核成功后即可进行提取,当天办理成功。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周口住房公积金始于2008年。2008年1月1日,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成立,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2008年3月1日,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开始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要求职工、企业及其他有住房需求的单位依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周口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不仅规范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也为市民提供了更多的住房保障。它不仅支持社会经济发展,而且也改善了市民的住房条件,为市民提供了更多的住房保障。
周口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对于提高市民的住房安全感,改善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